2024/10/07
2023年10月1日起,CBAM正式进入试运行阶段,过渡期到2025年年底,2026年1月起开始全面实施。CBAM正式实施后,将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征收税费,当前覆盖“电力、水泥、钢铁、铝业、化工、氢”六大行业,相关企业须对其商品生产对应的碳排放量进行检测和报告。企航顾问聚焦CBAM细则的碳核算,对其核算方法以及针对生产商的监测、取数与报告的规则进行全面分析,以帮助客户更好地理解CBAM及欧盟相关政策的底层逻辑和要求,建立满足国际合规要求的碳数据管理体系。
CBAM产生的背景
2019年12月,《欧盟绿色新政》提出 CBAM 计划;2020年9月1日,欧盟委员会将CBAM纳入立法提案;2021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公布Fit For 55 的一揽子气候计划,提出CBAM 提案细则;2023年5月,《欧盟官方公报》发布 CBAM 法案。2023年10月1日至2025 年底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只需申报产品的进口量及产品碳排放,无需缴费。在此期间,进口商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季度报告相关信息,第一次报告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前。2026年1月1日,企业需要报告每年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数据,还需缴纳对应的碳排放费用。碳排放免费额度将会逐年减少,与 EU ETS 免费额度逐步取消的速度一致。203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需要报告每年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数据,并全额缴纳对应的碳排放费用。
2、碳泄漏问题
CBAM各主体的责任及关系
2023年8月,欧盟公布了《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细则主要由正文和附件两大部分组成。正文含五大章节共40个条款,主要涉及过渡期内申报进口人的权利和义务、CBAM申报的管理规定、罚则、CBAM申报系统的相关技术架构等;附件部分则详细规定了CBAM的报告格式、CBAM适用商品的生产路径和相关定义、相关碳排放数据的计算和取数方法、计算直接排放的碳排放因子等。
CBAM法案对欧盟进口商和欧盟境外的生产商等主体的责任义务规定如下:
CBAM的核算范围
CBAM要求计算其涵盖产品的“隐含碳”。在基本规则和框架上,CBAM隐含碳与EU ETS下的组织碳排放保持一致;在覆盖的排放活动和系统边界上,隐含碳排放介于组织碳排放与产品碳足迹之间。具体阐释如下:
1、与EU ETS的关系
EU ETS要求生产设施的运营者为其自身的直接排放和外购电力(热力)的间接排放支付相应的碳价;该生产设施所消耗的原材料的供应商也可能在EU ETS的覆盖范围中,遵循同样的规则。因此,这些原材料(CBAM中称其为“前体(precursors)”)在EU ETS中支付的碳价也被内化在了该生产设施的碳成本中。因此,CBAM要求计算的隐含碳的范围与在EU ETS中履约需支付成本的范围相对应,包括:
生产边界内的直接排放(燃料燃烧、过程排放等,即“范围一”);
生产相关产品消耗的电力的间接排放(即“范围二”);
生产使用的“前体”内含的碳排放(部分范围三排放)。
【图2】范围一、二和范围三碳足迹示意
2、产品碳足迹的关系
CBAM以及EU ETS涵盖的排放系统边界要比CFP的范围更窄,对产品的下游排放(使用和生命周期结束阶段)、上游的运输及进一步过程均未被纳入。下图进一步展示了CBAM隐含碳与产品碳足迹和组织碳足迹所覆盖的排放活动和系统边界范围。
何时需要提交CBAM报告
申报的责任主体为欧盟进口商,欧盟外出口商/生产制造工厂应为其提供可靠的商品隐含碳排放数据。申报者可以在每季度结束后2个月内对已提交信息进行修改,前两季度上报的数据修改时限放宽至2024年7月31日。
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对进口到欧盟的相关产品征收碳关税。进口商须在每年5月31日之前通过CBAM登记处履行申报义务,披露上一年度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数量货物缴纳前一年进口CBAM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所对应的费用。第1次清缴针对2026年全年进口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截止时间为2027年5月31日,缴纳费用的方式为清缴CBAM证书。
各类CBAM货物的总量;
实际嵌入式碳排放总量;
间接排放总量;
原产国对进口货物(包括其相关前体,如适用)的嵌入式碳排放在计入所有退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后所应支付的碳税。
注意:
3、在CBAM过渡期,“申请延期提交(技术错误)”选项对于CBAM前两个报告周期(即2024年2月1日和4月31日要求提交的报告)不再可用(2024年7月31日可用)。
报告申报人未采取必要措施来履行提交CBAM报告的义务;
CBAM报告不正确或不完整,且在主管当局启动更正程序后,报告申报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对CBAM报告进行更正。
关键名词和缩写解析
在CBAM和EU ETS规则中对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的定义与广泛使用的组织碳核算规则中的定义有所区别。在我国碳市场组织碳核算方法及《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的定义中,外购的热力属于“间接排放”;而在CBAM规则下,不论供热和制冷的具体生产地点如何,只要这些过程与CBAM产品的生产相关,其产生的排放都应计入直接排放范畴。例如某生产设施外购了其他工厂/装置生产的蒸汽,在其他装置生产蒸汽产生的排放也属于直接排放。
在过渡期,为了方便监测,进口商必须申报CBAM范围内所有产品的直接和间接排放。在自2026年1月1日起的正式征收期,铁、钢、铝和氢只需声明直接排放,而水泥和化肥需申报直接和间接排放。但须注意,过渡期结束后欧盟委员会会根据结果对核算与报告细则进行动态调整,间接排放也有可能会被纳入必须。
CBAM当前覆盖了六类初级产品、涉及十几个税则号。为了简化CBAM的管理和实施,CBAM将其覆盖的产品按特征分成了综合产品类别(aggregated goods category, 简称“综合类别”),对同一综合产品类别采取集中的评估和处理。综合类别与产品的工序对应,例如钢铁产品被分成了六个综合类别:烧结矿、铁合金、生铁、直接还原铁(DRI)、粗钢和钢铁制品。一个综合类别下可能包含多种工艺路线(production route),即用于该生产过程的特定技术方案。比如生铁大类下包含了高炉和熔融还原两个工艺路线。工艺路线与综合类别共同决定了“工序(production process,也称‘生产过程’)”。例如,一个钢铁工厂在生铁综合类别下可以同时有高炉炼铁和熔融还原炼铁这两个工序。下图以高炉工艺路线生产碳钢为例,展示了不同的工序的定义。
将设施边界的排放分配到工序或产品的过程称作“归因”。设施边界内分配给生产过程的直接排放即直接归因排放(direct attributed emissions),包括燃料燃烧、生产过程排放、热量消耗相关排放等;间接归因排放(indirect attributed emissions)即为设施边界内消耗电力的排放。
在计算时,简单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即等于其生产过程中的归因排放,而复杂商品的隐含碳排放等于生产过程归因排放加上前体的隐含碳排放量。
特定隐含碳排放(Specific Embedded Emissions,SEE)即分摊到单位产品的隐含(嵌入)碳排放,单位为tCO2e/t产品。在CBAM细则中,要求申报人报告商品的特定直接隐含碳排放量、特定间接隐含碳排放量及总特定隐含碳排放量。特定直接及间接隐含排放即单位产品隐含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量。
【图8】CBAM 产品隐含碳的计算逻辑
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简称EU ETS),它是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也是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而于2005年建立的气候政策体系。 EU ETS以限额交易为基础,提供了一种以最低经济成本实现减排的方式,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
即Carbon Allowance System, 进口商需购买碳配额以补偿其产品的碳排放量。企业需要出示证明其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碳量,然后购买相应数量的碳配额以弥补其碳排放。该方式与欧盟内部的碳市场相似,通过市场机制来激励企业减少碳排放,同时也为国际企业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减排成本框架。
国家主管机构(National Competent Authority,简称NCA),每个欧盟成员国都指定了一个国家主管机构(NCA),该机构负责履行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条例中规定的职能和职责。NCA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CBAM季度报告的质量,并在需要时与报告申报者进行对话,以确保遵守CBAM规则,并在必要时进行处罚。
企航顾问针对CBAM可提供的服务
根据“欧盟理事会第2023/956号条例(欧盟)关于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阶段报告义务的适用规则”,制定和实施核算方法和统计模型,支持季度性的向CBAM申报人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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