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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航顾问CBAM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服务介绍

2024/10/07

2023年5月17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的法案文本——《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第2023/956号条例》(Regulation (EU) 2023/956)正式生效。该机制针对部分进口欧盟商品的碳排放量征收费用,是EU ETS的配套立法和补充机制,其主要目的是解决欧盟碳市场“碳泄露”问题,通过要求进口商购买相应的碳排放证书,使非欧盟生产商与欧盟内部的生产商支付同样的碳排放成本。

2023年10月1日起,CBAM正式进入试运行阶段,过渡期到2025年年底,2026年1月起开始全面实施。CBAM正式实施后,将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征收税费,当前覆盖“电力、水泥、钢铁、铝业、化工、氢”六大行业,相关企业须对其商品生产对应的碳排放量进行检测和报告。企航顾问聚焦CBAM细则的碳核算,对其核算方法以及针对生产商的监测、取数与报告的规则进行全面分析,以帮助客户更好地理解CBAM及欧盟相关政策的底层逻辑和要求,建立满足国际合规要求的碳数据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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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BAM产生的背景

1、气候变化与全球减排目标
气候变化问题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自20世纪末《京都议定书》以来,全球范围内陆续制定了许多气候变化应对措施。2015年,《巴黎协定》的签署标志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达到了新的高度。根据《巴黎协定》,各国承诺将全球平均气温升高幅度控制在2°C以内,并争取限制在1.5°C以内。然而,各国在减排承诺和实施力度上的差异,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给全球气候治理带来了挑战。

2019年12月,《欧盟绿色新政》提出 CBAM 计划;2020年9月1日,欧盟委员会将CBAM纳入立法提案;2021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公布Fit For 55 的一揽子气候计划,提出CBAM 提案细则;2023年5月,《欧盟官方公报》发布 CBAM 法案。2023年10月1日至2025 年底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只需申报产品的进口量及产品碳排放,无需缴费。在此期间,进口商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季度报告相关信息,第一次报告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前。2026年1月1日,企业需要报告每年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数据,还需缴纳对应的碳排放费用。碳排放免费额度将会逐年减少,与 EU ETS 免费额度逐步取消的速度一致。203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需要报告每年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数据,并全额缴纳对应的碳排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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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碳泄漏问题

碳泄漏指的是由于一国实施气候政策导致企业将生产转移到其他国家,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没有减少排放的现象。例如,当一个国家实行严格的碳排放限制政策时,某些高碳排放行业可能将生产转移到对碳排放控制要求较松的国家。这种转移不仅会削弱国内减排努力,还可能导致全球排放总量的增加。因此,碳泄漏成为全球减排目标面临的一大挑战。

  CBAM各主体的责任及关系

2023年8月,欧盟公布了《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细则主要由正文和附件两大部分组成。正文含五大章节共40个条款,主要涉及过渡期内申报进口人的权利和义务、CBAM申报的管理规定、罚则、CBAM申报系统的相关技术架构等;附件部分则详细规定了CBAM的报告格式、CBAM适用商品的生产路径和相关定义、相关碳排放数据的计算和取数方法、计算直接排放的碳排放因子等。

CBAM法案对欧盟进口商和欧盟境外的生产商等主体的责任义务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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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CBAM各主体的责任及关系
欧盟进口商是CBAM的申报主体。主体有义务向欧盟提交CBAM报告(包括进口数量、所含碳排放量、已抵扣的碳成本等),并购买相应的CBAM证书进行履约。对于未能履行CBAM申报义务的进口人,将处每吨未申报碳排放量10 - 50欧元的罚款。在过渡期内,虽然申报人并不需要为进口商品购买CBAM证书,但仍然需按季度提交CBAM报告。
生产商(第三国设施运营商则有义务监测和收集隐含碳排放的相关数据,并向申报主体(进口商)通报数据。2024年前,非欧盟国家的相关产品生产商需要建立MRV体系,并且在2024年1月底前向进口商提交第一批排放数据和报告。排放需要覆盖产品再2023年10月-12月期间的隐含碳。CBAM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过渡期尚不强制第三方审查,但在正式实施期,生产商有义务配合相关信息的第三方审查验证。
为了使申报进口人以及出口生产商能够熟悉CBAM的相关申报规则,欧盟在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分别针对申报进口人和出口生产商的有关操作指引(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以下简称“CBAM指南”)。此外,欧盟发布了CBAM过渡期登记平台 (“CBAM Transitional Registry”),用于过渡期内的CBAM申报及其管理、信息收集。过渡期内,欧盟委员会还将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CBAM运行的评估报告,并依据情况对CBAM相关制度做出调整。

  CBAM的核算范围

CBAM要求计算其涵盖产品的“隐含碳”。在基本规则和框架上,CBAM隐含碳与EU ETS下的组织碳排放保持一致;在覆盖的排放活动和系统边界上,隐含碳排放介于组织碳排放与产品碳足迹之间。具体阐释如下:

1、与EU ETS的关系

作为EU ETS的补充机制,CBAM的本质可以理解为把进口产品的生产置于EU ETS中进行履约;因此,CBAM的核算范围尽可能地与EU ETS一致。

EU ETS要求生产设施的运营者为其自身的直接排放和外购电力(热力)的间接排放支付相应的碳价;该生产设施所消耗的原材料的供应商也可能在EU ETS的覆盖范围中,遵循同样的规则。因此,这些原材料(CBAM中称其为“前体(precursors)”)在EU ETS中支付的碳价也被内化在了该生产设施的碳成本中。因此,CBAM要求计算的隐含碳的范围与在EU ETS中履约需支付成本的范围相对应,包括:

  • 生产边界内的直接排放(燃料燃烧、过程排放等,即“范围一”);

  • 生产相关产品消耗的电力的间接排放(即“范围二”);

  • 生产使用的“前体”内含的碳排放(部分范围三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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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范围一、二和范围三碳足迹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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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CBAM 隐含碳与组织碳的计算范围的关系

2、产品碳足迹的关系

CBAM“隐含碳”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基于产品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 of Product, CFP)之上。CFP通常指单位产品在其全生命周期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和,通常以每功能单位(例如每吨重、每kWh等)产品的二氧化碳当量(kg或ton CO2e)表示。CFP覆盖了上游原材料开采、运输、生产加工到下游运输分销、使用、废弃处置等各阶段活动。

CBAM以及EU ETS涵盖的排放系统边界要比CFP的范围更窄,对产品的下游排放(使用和生命周期结束阶段)、上游的运输及进一步过程均未被纳入。下图进一步展示了CBAM隐含碳与产品碳足迹和组织碳足迹所覆盖的排放活动和系统边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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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CBAM 隐含碳与产品碳足迹、组织碳足迹的覆盖活动和边界

  何时需要提交CBAM报告

1、过渡期:
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欧盟进口商应自2023年10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通过CBAM过渡登记处提交报告,申报每种商品的进口数量、隐含碳排放(embedded emission)、原产国碳价等信息,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申报的责任主体为欧盟进口商,欧盟外出口商/生产制造工厂应为其提供可靠的商品隐含碳排放数据。申报者可以在每季度结束后2个月内对已提交信息进行修改,前两季度上报的数据修改时限放宽至2024年7月31日。

2、正式实施期:

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对进口到欧盟的相关产品征收碳关税。进口商须在每年5月31日之前通过CBAM登记处履行申报义务,披露上一年度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数量货物缴纳前一年进口CBAM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所对应的费用。第1次清缴针对2026年全年进口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截止时间为2027年5月31日,缴纳费用的方式为清缴CBAM证书。

报告需包括法规第35条规定的信息:

  • 各类CBAM货物的总量;

  • 实际嵌入式碳排放总量;

  • 间接排放总量;

  • 原产国对进口货物(包括其相关前体,如适用)的嵌入式碳排放在计入所有退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后所应支付的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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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CBAM报告周期及修改日期

注意:

1、CBAM体系中的商品隐含碳排放和产品碳足迹(PCF)概念及核算范围不相同,并不适用全生命周期(LCA)方法论,而是采用EU ETS的碳市场价格逻辑。因此,出口企业在向进口商提供商品隐含碳排放数据时不应盲目使用PCF报告结果。
2、如果申报人由于技术错误而无法在提交截止日期内提交CBAM报告,则可以通过CBAM过渡登记处申请延期提交。

3、在CBAM过渡期,“申请延期提交(技术错误)”选项对于CBAM前两个报告周期(即2024年2月1日和4月31日要求提交的报告)不再可用(2024年7月31日可用)。

4、对于CBAM第三个报告期的报告(即2024年7月31日到期的报告),此选项将在2024年8月30日之前可用。在提出申请后,报告申报人有30天的时间提交CBAM报告。
5、根据NCA的规定,在提交CBAM报告时遇到技术困难的报告申报人不会受到处罚。
6、NCA在以下情况实施处罚:

  • 报告申报人未采取必要措施来履行提交CBAM报告的义务;

  • CBAM报告不正确或不完整,且在主管当局启动更正程序后,报告申报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对CBAM报告进行更正。

2023年10月1日起,必须报告CBAM产品的嵌入式碳排放量。每吨未报告的排放量可能使报告申报人面临10到50欧元不等的罚款。

  关键名词和缩写解析

1、设施与排放
设施installation):指一个固定的技术单元,至少包含了纳管产品的生产过程以及其他相关的设备或工艺。EU ETS以排放设施为核算的基础,设施的运营商为其排放支付相应碳价。相应地,CBAM也以核算设施排放为起点,再将设施的排放分摊到纳管产品。注意,“设施”不等同于工厂或组织,识别设施是识别与生产纳管产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过程和设备,是划分核算边界最基础且重要的步骤。
直接排放direct emissions)涵盖了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排放,包括但不限于供热和制冷过程所产生的排放。间接排放indirect emissions)即为CBAM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产生的排放。

CBAM和EU ETS规则中对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的定义与广泛使用的组织碳核算规则中的定义有所区别。在我国碳市场组织碳核算方法及《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的定义中,外购的热力属于“间接排放”;而在CBAM规则下,不论供热和制冷的具体生产地点如何,只要这些过程与CBAM产品的生产相关,其产生的排放都应计入直接排放范畴。例如某生产设施外购了其他工厂/装置生产的蒸汽,在其他装置生产蒸汽产生的排放也属于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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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CBAM 及 EU ETS 的温室气体排放范围与定义、及与广泛适用的标准对比

在过渡期,为了方便监测,进口商必须申报CBAM范围内所有产品的直接和间接排放。在自2026年1月1日起的正式征收期,铁、钢、铝和氢只需声明直接排放,而水泥和化肥需申报直接和间接排放。但须注意,过渡期结束后欧盟委员会会根据结果对核算与报告细则进行动态调整,间接排放也有可能会被纳入必须。

2、工序(生产过程)与归因排放
工序即生产过程production process),指在设施中生产CBAM纳管产品的化学和物理过程,并具备输入、输出和相应排放的特定系统边界。CBAM采取“自上而下”的计算模式:起点是计算设施的排放,再将设施边界的排放分摊(“归因于”)各工序和相应产品。因此工序是CBAM排放量核算的基础单元,一个设施中包含一个或多个工序。

CBAM当前覆盖了六类初级产品、涉及十几个税则号。为了简化CBAM的管理和实施,CBAM将其覆盖的产品按特征分成了综合产品类别aggregated goods category, 简称“综合类别”),对同一综合产品类别采取集中的评估和处理。综合类别与产品的工序对应,例如钢铁产品被分成了六个综合类别:烧结矿、铁合金、生铁、直接还原铁(DRI)、粗钢和钢铁制品。一个综合类别下可能包含多种工艺路线(production route),即用于该生产过程的特定技术方案。比如生铁大类下包含了高炉和熔融还原两个工艺路线。工艺路线与综合类别共同决定了“工序(production process,也称‘生产过程’)”。例如,一个钢铁工厂在生铁综合类别下可以同时有高炉炼铁和熔融还原炼铁这两个工序。下图以高炉工艺路线生产碳钢为例,展示了不同的工序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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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碳钢生产(高炉路线)的生产流程(工序)示意

将设施边界的排放分配到工序或产品的过程称作归因”。设施边界内分配给生产过程的直接排放即直接归因排放direct attributed emissions),包括燃料燃烧、生产过程排放、热量消耗相关排放等;间接归因排放indirect attributed emissions)即为设施边界内消耗电力的排放。

3、前体、简单商品与复杂商品
前体Precursors)是产品所用的原辅料,且其自身也在CBAM的管控范围内,需要计算相关排放量并计入产品隐含碳排放总量中。
根据是否包含前体,CBAM将各类商品划分为“简单商品Simple Goods)”和“复杂商品Complex Goods)”两类。简单商品就是指产品所用的原辅料中没有被CBAM覆盖的产品,即没有前体材料;复杂商品是即除简单产品以外的其他管控商品,如粗钢(前体材料有生铁等)。

在计算时,简单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即等于其生产过程中的归因排放,而复杂商品的隐含碳排放等于生产过程归因排放加上前体的隐含碳排放量。

4、产品隐含碳排放
隐含碳排放Embedded Emissions),也称为嵌入式碳排放,是一个涉及商品从原材料提取到制造、运输直至交付给消费者的整个生产和供应链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排放不仅包括直接排放,如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也包括间接排放,如生产所用的能源(如电力、燃料)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排放。因此,隐含碳排放是一个全面的视角,它考虑了商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而不仅仅是生产阶段。在供应链中,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排放都应计入商品的隐含碳排放。例如,原材料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等都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角色。此外,商品的运输和分销,尤其是长距离或国际运输,也会产生额外的排放。隐含碳排放又分为直接隐含排放间接隐含排放

特定隐含碳排放Specific Embedded Emissions,SEE)即分摊到单位产品的隐含(嵌入)碳排放,单位为tCO2e/t产品。在CBAM细则中,要求申报人报告商品的特定直接隐含碳排放量、特定间接隐含碳排放量及总特定隐含碳排放量。特定直接及间接隐含排放即单位产品隐含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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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CBAM 产品隐含碳的计算逻辑

5、EU ETS

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简称EU ETS)它是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也是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而于2005年建立的气候政策体系。‌ EU ETS以限额交易为基础,提供了一种以最低经济成本实现减排的方式,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

6、碳配额系统

Carbon Allowance System, 进口商需购买碳配额以补偿其产品的碳排放量。企业需要出示证明其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碳量,然后购买相应数量的碳配额以弥补其碳排放。该方式与欧盟内部的碳市场相似,通过市场机制来激励企业减少碳排放,同时也为国际企业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减排成本框架。

7、NCA

国家主管机构National Competent Authority,简称NCA),‌每个欧盟成员国都指定了一个国家主管机构(NCA),该机构负责履行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条例中规定的职能和职责。NCA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CBAM季度报告的质量,并在需要时与报告申报者进行对话,以确保遵守CBAM规则,并在必要时进行处罚。

8、碳市场MRV体系
MRV包括监测(Monitoring)、报告(Reporting)、核查(Verification)三个组成部分,简称MRV体系,是对控排企业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量化和保证数据质量的过程。此概念源自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形成的《巴厘岛行动计划》,其核心目标是获取企业真实、可信、可量化、可追溯、可核查的碳排放数据。

  企航顾问针对CBAM可提供的服务

1、CBAM申报——过渡时期的持续支持

根据“欧盟理事会第2023/956号条例(欧盟)关于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阶段报告义务的适用规则”,制定和实施核算方法和统计模型,支持季度性的向CBAM申报人提交报告。

2、技术培训

根据您所在行业和产品量身定制的CBAM技术培训。

3、差距分析评估

评估当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与CBAM要求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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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航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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